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电信主管部门在许可审批管理中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标准。第四条经营电信业务,应当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者在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许可的相关规定,并接受和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管。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是中国法律认可的根据许可证的有关规定经营电信业务的经营者。第二章许可申请第五条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者按规定设立以基础电信业务为主的企业,且企业国有股权或股份不低于51%。
(二)有市场开发调查报告和传输技术方案。
(三)有与生产经营相匹配的资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开展业务活动的场所、设备和相关资源。
(5)为消费者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水平。
(六)在本省、自治州、市辖区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范围或者跨地区、自治州、市辖区经营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七)企业及其主要投资者和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网络监管制度的不良记录。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电信增值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兴办企业。
(二)有与许可项目相匹配的资金的专业技术人员。
(3)为消费者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水平。
(四)在本省、自治州、市辖区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地区、自治州、市辖区经营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万元人民币。
(五)必要的场所、设备和技术规范。
(六)企业及其主要投资者和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网络监管制度的不良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七条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书。基本内容:拟申请的电信业务类型、业务流程覆盖区域、公司名称、企业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手机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子设备邮箱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概况。包括公司概况、拟从事电信增值业务的组织管理状况、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人员、与业务生产经营相匹配的场所和设备等。
(4)集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近审计的企业法人会计报表或决算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的各种相关会计账簿。
(五)公司章程、组织结构及股东相关情况。
(六)市场拓展调查报告。包括:制定实施措施、服务、业务流程覆盖区域、收费方案、预期服务水平、效益评估等。电信应用。
(7)传输技术方案。包括:网络架构、网络规模、互联网建设规划、网络互联方案、标准规范、通信产品配置、电信网络资源应用模式等。
(八)为消费者提供长期服务和****措施。
(9)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措施。
(10)证明公司信誉的相关材料。
(十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按规定经营电信业务的保证书。
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提交上述第(二)、(十)项材料。第(一)项所述的申请书和第(十一)项所述的担保书,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须由公司股东签署;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由总发起人签字。第八条申请电信增值业务许可,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电信增值业务申请书。基本内容:拟申请的电信业务类型、业务流程覆盖区域、公司名称、企业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手机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子设备邮箱等。
(3)企业概况。包括:公司概况、拟从事电信增值工作的人员、场所、设备等。
(4)集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近审计的企业法人会计报表或决算以及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各种相关账册。
(六)申请电信业务市场拓展、实施办法和技术规范。
(七)为消费者提供长期服务和****措施。
(八)信息内容安全管理措施。
(9)证明公司信誉的相关材料。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按规定经营电信业务的保证书。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要求,申请的电信增值业务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而不提交上述第(二)、(九)项规定的材料。第(一)项所述的申请书和第(十)项所述的担保书,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须由公司股东签署;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由总发起人签字。